古希腊雅典的法治和福利国家时期的现代西方法治,可归入民主实质法治类型。
因此,基层司法部门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两种主要途径来实现的,以达到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治理目标。伴随着涉诉涉法信访治理从一般性信访治理事务中的不断分离,信访-维稳治理模式,也在发生不断对接通过司法途径,鼓励和帮助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权的基本方向转向,信访-维稳治理越来越集中于针对诸如历史积案、新型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回应和治理的基本转移。

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性的转型和变迁,个体化的社会、后乡土社会、离土社会、陌生人社会和纠纷社会等社会形态开始普遍呈现。[27] [美]P.诺内特、P.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高其才等指出,由于在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扩落后,人民法庭人员少、法官职业化程度低的局面,在短时间之内是很难发生改变的。例如,在相邻关系的社会纠纷当中,无论是在乡村社会,还是城市社区社会,以前主要表现为便利通行、排水和排污等方面,而现在则主要表现为相邻空间利用、采光、通风和噪音等方面,这主要是由于乡村的城镇化和城市高层建筑密集等原因而快速引发出来的。而在状况性层面,基层法官往往是以个案的特殊性,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或者降低法律的强制性面孔。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危机与全国农村工业发展在内的高速经济增长和工业化,总是如影相随。不仅如此,基层司法在个案审理当中,还会受制于各种隐性、间接因素甚至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规避执法风险。
如果执法者对此类非法交易采取比较稳定的治理策略—例如,介于严厉打击和放任自流之间的执法力度,那么在这个市场上,如果供需双方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影子价格也会相对保持稳定的水平。四、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的界定 如果运动式执法具有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并且具有不可持续的特性,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运动式执法活动都会产生上述的问题或者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呢?实质上,这是一个关乎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因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不能持续),所以在运动式执法之后会出现执法力度的大幅度下降,而市场上供应一方因为执法的影响并不会在执法之后马上恢复到执法之前的供应水平,那么就会形成所谓的空窗期:市场供应和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比较大的缺口,而执法力度却又不能保证对那些为满足需求而可能实施暴力犯罪的非法商品和服务需求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但在另一方面,运动式执法方式对执法者本身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可以预测到的是运动式执法方式会给具体执法者提供更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机会,这种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仅增加权力会被滥用的危险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会对执法者内部的监管和控制体系造成冲击和干扰,进而破坏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需要对之展开独立的研究。
此外,这些批评基本没有涉及一个具有重大实践价值的问题,就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要不要对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同的不法行为予以区分,以及如果有必要如何对之区分?在执法实践中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法行为的范围极为宽泛,从集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到集中整治市场金融秩序、再到强化整改企业劳动生产安全环境等等都可以算是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表现。换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因为运动式执法周期性的特征导致了在非法交易市场上供需双方之间很难形成某种均衡状态,这就使得供需之间的巨大缺口也保持着某种反复性。

其原因如下:政府管制行为经常会人为造成短缺现象,这种短缺就产生了超出一般市场利润率的收益(在经济学上称之为租金)。运动式执法后果考察及原因剖析 在本节中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对运动式执法后果加以审视和考察,从中得到的某些结论会突破传统上对运动式执法批评意见的窠臼。如果假定性服务市场的存在是因为这方面需求的稳定性,那么在这个市场上就会自然形成影子价格,以此来反映这个市场供需两方面的变动。(三)一个示例 以上是对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所做的一个理论上的分析和预测,这样的分析可能会因太过于抽象而失去生动,所以接下来本文会通过一个日常生活经常观察到的运动式执法现象来具体展示这种执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
这就意味着,运动式执法之后的短时期内(供应不能完全回复到之前水平的期间),那些和非法交易相关联的暴力犯罪发生率有可能会增加,而这当然不是执法者所期望看见的结果。雷声大雨点小等等之类的牢骚和抱怨。例如,在2014年广东某地采取轰轰烈烈的扫黄专项运动中,组织者就不放心使用当地的执法者,而需要从其他地方调用。更为糟糕的是,因为运动式执法呈现某种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即,执法力度的不均衡,非法市场供需之间的巨大缺口总是保持着某种反复性。
在运动式执法活动中,一个可以经常听到的用语是所谓的扫黄打非,这里以扫黄为例。而这三个问题又可以集中为一个焦点问题:从长周期、互动的视角审视,运动式执法的整体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相关研究的要旨所在。

任何一项政策在制定时,都要对该政策所要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予以评估,在这样的评估过程中,所谓的成本—收益方法被广泛的采用。这种执法力度的大幅度增加带来的结果是:在运动式执法期间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非法交易量的大幅度萎缩,对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术语描述就是供应急剧减少。
运动式执法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寻租行为,因为运动式执法不仅拉高了服务的价格,并且也会相应地提高从事这种服务的危险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寻租来降低风险并获取那份收益,对从业者或者潜在的进入者来说无疑是最安全的一种策略选择。同时这种执法方式还会加剧寻租行为的发生并衍生出其他更难以控制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为与平时的一般性执法力度相比,因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在这一期间执法力度会得到空前的提高,所以可以预期在这一期间内,社会治安状况可能会得到改善,但问题却很有可能发生在运动式执法之后。运动式执法这种不可持续性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得以体现: 第一个层面上的难以持续表现为效果上的难以持续,就是这种执法方式只能带来短期效应,但很难形成所谓的长效机制。政府的规制手段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按照其对规制对象的容忍或者严厉程度,大致可以区分为:价格管制、市场准入控制和完全禁止交易。从上可以看出,即使运动式执法是执政者不得不为之的一种非制度性举措,但执政者在考虑对某种行为是否采取这种执法方式之时,除了短期性的效果考虑之外,还必须对所针对行为的性质以及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可能产生的长期后果加以更为审慎地考虑,否则执政者就会发现自己可能陷入自己所挖掘的陷阱之中而难以自拔。
这就意味着,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会造成这些与非法交易相关联的暴力犯罪惯常化,并保持一种滞后于运动式执法的伸缩性:在运动式执法高峰时,暴力犯罪活动会偃旗息鼓,但在执法之后,又会气焰高涨起来。法学家对运动式执法在制度上的批评主要出于这种执法方式对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法制建设可能造成破坏的担心。
价格管制主要通过税费等方式来体现相关行为的社会成本。那么运动式执法会给这种寻租现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一般来说,运动式执法会更加剧寻租行为的发生。
因为这种租金的存在,市场参与者就有通过贿赂具体政策执行者等方式来获取进入该市场的强烈动机,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寻租现象。那么相对需求弹性的因素对考虑是否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有何影响呢?一般来说,对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服务(这里指的是不法行为所提供的)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的社会效果要小于对那些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大的产品/服务采取类似的执法方式,其效果的好坏主要由该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大小来决定。
如果需求一方的需求是稳定的,那么价格在更大程度上就受到供应一方变动的影响。此外,关于本次研究的局限之处和下一步可能的研究方向在文章的结语部分也给予了简要的说明。关于运动式执法的渊源和成因,有学者指出这种执法方式不仅直接受到建国前后做法的一定影响和带有战争年代的痕迹,也继受了中国古代治理模式和文化传统的某些基因。这个层面上的不可持续性和人们的一般观察比较吻合:在短时间内,执法者可以集中人、财、物对某一特定的对象或者行为予以集中的整治或者打击。
也就是说,所有执法部门在其所规制的领域内都有采取运动式执法的可能性。出现这种可能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运动式执法所引起的供应急剧减少,这种在短时间内供应方面急剧的变化,在有效需求没有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就会显著拉升在相关市场出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而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就意味着,在运动过后执法力度恢复到正常水平之时,从事这种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从而吸引新的资源投入该市场。
此外,对于卖淫这种现在被理所当然地视为非法的行为,也并不是自古以来就一直处在非法交易状态。本次研究立足于市场的反应和被执法对象可能会采取的举措,主要分析了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发生的客观后果。
在本文中把这一层面上的不可持续性称之为得不偿失的不可持续性,对之需要更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虽然没有进行相关的访谈和数据采集工作,但一般性的观察可以发现,公众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及其效果的心态和感受是比较矛盾的:一方面当所谓的社会风气不好时,公众期待政府有关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此外,本文所描述和分析的运动式执法所可能带来的那些问题只具有说明和启示意义上的作用,而要了解这些问题与运动式执法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作用方式与影响程度则需要更为细致和客观的实证研究加以确认或者排除。而在运动式执法的间歇期,因为资源投入的相对不足,特定行为又会形成所谓的‘死灰复燃现象,人们一般对之表述为管的比较松。在实践中,采用运动式执法方式所针对的不法行为的范围要宽泛的多,甚至可以说凡是执法部门所规制的领域都有采取运动式执法的可能性。但历史资料也同样告诉我们:这样的举措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效果,但同时还随之伴生出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常常成为引发社会动荡或朝代更迭的一个诱因。
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于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服务采取运动式执法,在执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更有可能引发前面所讨论的一系列后果。另外,运动式执法自身也会因为执法难度和成本不断上升,而其治理的实际效果难以保证长期有效,不能获得一般民众广泛和持久的支持,变得愈加难以为续起来。
这是因为与个体的非法交易者相比,这种有组织的交易者至少具有以下的优势: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加。按照一般市场均衡理论,从长期看,这种超出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较高利润水平必然会因更多的新资源的进入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降低,最终接近正常的影子价格水平。
在前面的分析中,本文所针对的(所举的例子)主要是所谓的黄、赌、毒行为。与此同时,这种执法方式也会诱发一些不为人所轻易观测到的问题,在反复式的强化执法过程中这些问题不仅难以根除,甚至可能会严重到对采取这种执法方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挑战的程度。 |